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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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分娩后新生儿抢救无效死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1日|分类:医疗纠纷 |426人看过

案情经过:

2017年9月6日21时58分王某因“停经9月余,陈发性腹憋3+小时要求分娩入住甲医院,初步诊断为:①疤痕子宫;②宫内妊娠40周G4P1头位临产。因胎儿宫内窘迫于2017年9月7日1时20分剖宫产一男婴,该新生儿Apgar评分初评1分,该新生儿经抢救无效后于02时10分停止抢救,宣告新生儿死亡。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8年9月12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甲医院对患者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王某之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

法院说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个问题:一是关于本案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二是关于鉴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的问题;三是关于计算申请人王某的护理期及营养期误工费的问题。

第一,关于本案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根据该规定,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所依据的标准系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但从2015年至今,省统计局在公布年度有关统计数据时一直未公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一数据项目,为此,在审理道路交通纠纷中,2018年、2019年省法院明确:由于省统计局未公布我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各地在计算农村居民损失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和的标准执行。虽上述文件系计算交通事故涉及人损赔偿所适用,但本案中应医疗损害导致新生儿死亡计算其死亡赔偿金,也应参照适用,才能体现同命同价的司法理念和社会价值认同,才更加加公平合理。案涉死亡赔偿金的计算,经本院核实应按照2017度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788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8424元,两项共计19212元,死亡赔偿金参照此标准计算20年为19212元×20年=384240元;

第二,关于鉴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新生儿死亡为二人造成了相应的损失,但根据鉴定,其自身发育因素及诊治过程中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性与该患儿的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此因果关系与医院的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因此,原审认定鉴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由双方各半承担,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第三,关于计算申请人王某的护理期及营养期误工费的问题。原审法院已作出充分考虑,确定了合理的赔偿数额,申请人认为期限过短,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分析,本院对王某主张的涉案各项赔偿费用作出如下认定:医疗费1001.40元予以支持;误工费11975.34元,护理费为3168.20元;营养费为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200元,交通费为1439元;住宿费为231.07元;丧葬费为30773.50元,死亡赔偿金384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8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504528.51元,按医疗责任划分甲医院应承担赔偿数额为504528.51.元÷2=252264.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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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专注全国疑难复杂类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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