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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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医院注意不足致患者死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1日|分类:医疗纠纷 |1454人看过

       基本事实:2017年3月31日,李某因“DW2年余,空腹血糖升高,畏寒,发热”至被告处就诊,诊断为发热待查,建议进行血常规、尿常规等检查,至发热门诊就诊。次日上午,李某再次至被告处急诊就诊,进行输液治疗后于下午出现胸闷等症状,CT初步提示肺水肿,考虑心衰,后进行气管插管及呼吸机辅助呼吸措施,并向家属交待病情,告知病危。2017年4月2日约中午,李某出现四肢冷、双上肢浮肿、呼之不应的情况,会诊诊断为“心源性休克?肺栓塞?代谢性酸中毒,心包积液”,此后继续进行监护,并向家属交待病情;当晚,李某心率下降,立即进行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于19:02死亡;其家属暂时拒绝尸检。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因‘糖尿病,发热待查’就诊,首诊尿常规尿酮体4+,次日就诊压94/72mmHg,心率110次/分,诊断: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给予静脉输注液+胰岛素治疗7小时后出现心衰、肺水肿,酮症酸(乳酸)中毒没有得到纠正,病情持续加重于36小时死亡。未行尸检导致死亡的原因不能确定。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因糖尿病合并重度酮症酸(乳酸)中毒,心力衰竭,肺水肿,救治无效死亡。本案,被鉴定人首次就诊医方给予了相关检查,但未追问结果,对于酮症酸中毒(尿酮4+)未得到及时诊治;次日就诊后,医方在近10个小时内胰岛素用量不规范,补液驱酮的治疗后疏于观察;没有尿量记录,发生了心衰肺水肿;在被鉴定人不能耐受钠水潴留的情况下仍大量补液;而没有请专科会诊调整治疗方案,使被鉴定人未得到有效治疗。对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医方负有一定责任。被鉴定人于2015年曾多次出现血压升高140-150/80-90mmHg,心电图ST,T有异常改变均未系统治疗过,说明被鉴定人可能有心血管基础疾病。本次发病首次就诊检查后没有积极找医生看检查结果;再次来急诊就诊时已经存在明显乳酸增高,并存在多种异常表现,增加了治疗和诊断的难度。自身疾病的性质复杂和进展程度与医方的诊疗过失共同造成了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对李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需要通过相关鉴定予以明确。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过失,该过失与李某的损害后果有同等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所还针对三原告就同等责任比例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三原告、被告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均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故本院采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并结合案件情况,酌定责任比例为50%,被告对三原告的合理主张应按责任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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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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