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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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桥脑梗死一级伤残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9日|分类:医疗纠纷 |301人看过

案件事实:

林某于2018年12月1日入住中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8年12月12日入住A医院治疗,又于2019年1月23日入住B医院治疗5次,前后共计住院103天。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A医院在对乔金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2)该过错行为与林某的损害后果(桥脑梗死)存在因果关系;(3)A医院应承担同等原因力(理论值50%)。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林某伤情符合完全护理依赖。鉴定林某伤情符合评定为I级(壹级)伤残。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案林某因病进入中医院诊疗,经鉴定中心鉴定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林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同等原因力(理论值50%),故应承担林某损失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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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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