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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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行为过错与患者产下死胎的损害后果存在轻微责任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7日|分类:医疗纠纷 |828人看过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于2019年6月11日到某医院产科住院待产,6月12日上午因未探及胎心随即进行B超检查时提示:孕40周,胎死宫内,颈部皮肤未见异常声像。当日沈某入产房分娩,死胎于当天下午17:53娩出。

鉴定意见:

2020年6月28日,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1、对患者产前护理监护不到位。2、患者在2019年6月12日发生病情变化(胎心未及)时未见医生进行相应处置的记录。由于未行尸体解剖检验,对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无法判断。该份鉴定报告出具后,在第一次庭审时,原告称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过尸检鉴定报告,并当庭提交。为查清案件事实,经原告申请,本院再次委托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存在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补充评估鉴定。

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0)LC鉴字第622号医疗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某医院存在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20%以下(轻微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某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产妇胎儿宫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昆明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在于其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产妇胎儿宫内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经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医疗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医方存在对患者产前护理监护不到位,患者在2019年6月12日发生病情变化(胎心未及)时未见医生进行相应处置的记录的过错。上述存在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同时,鉴定报告内亦明确,原告之子脐带扭转系自身原因所致,脐带扭转受压短时间内即会发生血循环障碍,可导致短时间内胎死宫内,该病情变化难以预料,诊断困难。因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并未尽到必要、谨慎的注意义务,影响了对产妇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本院参考司法鉴定意见及全案案情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被告昆明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为合法费用的20%。

关注中国患者安全权益,

协助患者维权少走弯路。

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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