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9年3月12日,原告因闭经到被告南院老年病科就诊,病史记载:患者既往月经正常,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血月经周期延长,延长至2-4个月不等末次月经3个月前,经期正常,经量略少,无痛经,体重较前明显增加,无泌乳,无恶心、呕吐,无眼花及视物不清,无腹痛发热等不适,白带正常,无血性白带及接触性出血;尿便正常。初步诊断:闭经待查,辅助检查:腹部彩超,处理意见:性激素六项、血HCG。2019年3月14日原告因月经稀发、量少申请彩超检查,病史记载:性激素六项正常,血HCG阴性,初步诊断为多囊待除外,处理意见为阴道彩超,必要时宫腔镜了解有无IUA。2019年4月2日原告因月经稀发、量少就诊被告南区妇科门诊,病史记载:性激素六项:正常,血HCG阴性,彩超提示:左侧卵巢囊肿。既往人流术史。患者无腹痛。口服黄体酮治疗,停药后月经未来潮。初步诊断为闭经原因待查,处理意见为预约宫腔镜。2019年4月10日经宫腔镜检查,镜检诊断为宫颈管黏连、子宫内膜炎,粘膜下肌瘤待除外,建议抗炎治疗后复查,必要时再次宫腔镜检查或诊刮。2019年5月24日原告复诊被告南区,病史记载:宫腔镜提示宫颈管粘连、子宫内膜炎、后壁肌瘤,患者仍无月经来潮,初步诊断为闭经待查,处理意见为今日刮宫了解内膜状态,病理进一步诊断为凝血块内见少许绒毛组织。2019年5月29日原告因诊刮术后5天,阴道大量出血1小时入院承德县医院,入院诊断为异常子宫出血,后出院诊断为稽留流产。同日转院至被告南院产科,入院经诊断为宫内孕11周G3P1、稽留流产、瘢痕子宫。2019年5月30日被告南区产科给原告行清宫术(人工流产术),2019年5月31日原告出院,原告诊疗期间共计支出医疗费6947.38元。原告认为其本着要二胎的目的去被告处就医体检,被告相关医务人员不负责任,没有给原告进行优生优育的相关诊疗,并且在原告怀孕的情况下进行侵入式的诊疗即宫腔镜和刮宫,最终导致胎死腹中,大出血,原告的生育能力很有可能因此受损,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对其各项损失进行赔偿。
鉴定意见为:
1.依据现有材料,被告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彭某的治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彭某流产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建议为完全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并请法庭结合审理情况综合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程度。2.被鉴定人彭某诊刮术后流产评定误工期60-90日,护理期20-30日,营养期30-60日。
本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存在医疗损害的事实。原告被确诊为稽留流产、瘢痕子宫、宫内孕11周G3P12,有病历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被告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彭某的治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彭某流产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建议为完全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范围,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6947.38元,有相关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本院酌定为14830.00元(3584.00元÷21.75×90天);伙食补助费150.00元(50.00元/天×3天);护理费本院酌定为7500.00元[5300.00元(配偶8天)+100.00元×22天];营养费本院酌定为1200.00元(20.00元/天×60天);鉴定费15900.00元系原告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并未提供有效的交通费用票据,但依据原告就医事实,本院酌情支持1000.00元;原告人身遭受伤害,给其精神造成一定的创伤,故对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但主张50000.00元过高,确认为10000.00元较为适宜。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为5752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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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