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4日,原告王某和因腰部不适伴间歇性跛行半年而就医于被告甲医院,主要诊断原告为腰4椎体I度前滑脱(真性滑脱)等,同月10日,被告对原告进行手术。术后原告长期未愈,感染严重,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经医院与病人家属沟通,原告转院至A医院。2018年10月8日至同月22日,原告在A医院呼吸一科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重症肺炎,症状缓解出院。出院当日原告再到甲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腰4椎体滑脱术后并双下肢不全瘫,至2019年9月12日原告办理出院。同月14日,原告因腰椎滑脱术后不能自行排尿(保留尿管至今)、间断发热就医于邯郸市医院泌尿一科,主要诊断为神经源性膀胱,于同月29日进行手术,原告症状明显缓解后于2019年10月12日出院。现原告生活不能自理并常伴有发烧症状,个人已实际花费医药费共计72299.65元,且尚欠被告医疗费37900元。
司法鉴定:
因赔偿事宜原告诉至法院,双方调解不成,原告申请鉴定。2020年10月27日,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中分析说明表述:甲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和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手术操作欠谨慎,术后处理措施欠积极,其诊疗行为未达到预期目的,遗留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患者高龄,自身基础疾病较多,术前已告知术后并发症风险等,故,拟医方的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因素(参与度为80%-90%)。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和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王某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因素(拟过错参与度为80%-90%左右)。”
2020年12月24日,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某和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三级一处;王某和的护理期限为伤残评定前一日;王某和的营养期限为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人数为一人(住院期间2人);王某和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原告花费鉴定费33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经过鉴定程序,可证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因素(拟过错参与度为80%-90%左右),据此酌定该过错参与度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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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