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6月9日,郑某到A医疗美容整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甲医院就诊,并缴纳了整形美容服务费77,900元。2019年6月1日,A公司对郑某行全麻“腰腹部脂肪环吸术”。郑某在A公司处住院治疗五天后出院。郑某出院后,感左上、下肢出现疼痛、肿胀至麻木,遂先后数次到A公司反映。A公司均为郑某做简单的处理。2020年4月23日,郑某到B医院住院治疗四天。经诊断为:左桡神经损伤、右正中神经损伤等。
2021年12月13日,郑某之损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甲医院在对郑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过错与现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为主要责任,参与度建议为60%-70%;被鉴定人郑某后期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8,000元,误工期评定为27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
庭审中查实,双方约定A公司为郑某提供的服务项目为八项。但A公司实际为郑某提供了五个服务项目,尚有三个服务项目未进行。
法院判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A公司在对郑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过错与现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为主要责任,参与度建议为60%-70%。因此,A公司应当对郑某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审酌定由A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郑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原审酌情支持10,000元。郑某主张返还服务费77,900元,因A公司已经提供了五个服务项目,仅有三个服务项目未进行。故此,原审酌定由A公司返还郑某服务费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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