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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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脉夹层分离病变造成患者死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2日|分类:医疗纠纷 |356人看过

案件事实:

奚某2019年6月16日因“头昏伴双下肢麻木不适5天”入住某中医院,入院诊断为“后循环缺血、腔隙性脑梗塞、高血压病I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痛风”,入院后予一级护理、稳定粥样斑块、抗血小板聚集、扩张脑血管、改善脑供血、营养神经、控制血压等处理。6月17日起奚某稍有咳嗽咳痰,予抗感染、脑保护等治疗。6月22日奚某诉上腹部持续隐痛,请外科会诊后予禁食、营养支持、止痛、胃肠减压等对症处理。6月24日奚某拔除胃管后出现声音嘶哑,后自诉气急胸闷不适,医方予吸氧续观。当日下午奚某如厕时突发四肢无力,四肢肌力2级,建议转上级医方诊治。6月24日奚某转至某医院,医方予以相关检查,予奥拉西坦、二丁酰、鼠神经生长因子、纳美芬、硝酸甘油等治疗。奚某意识逐渐恶化,呈昏迷状态,急诊查CTA,后奚某呼之不应,经抢救无效后奚某于2019年6月25日2时23分左右死亡。

鉴定意见:

(一)关于奚某的诊疗概况……(二)关于某中医院诊疗行为的分析1.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及影像学检查,某中医院入院诊断“后循环缺血、腔隙性脑梗塞、高血压病I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明确,入院后完善常规检查并予以稳定粥样斑块、抗血小板聚集、扩张脑血管、改善脑供血、营养神经、控制血压等治疗,符合诊疗规范。2.据现有鉴定资料及现场调查,住院期间患者突然出现持续上腹部剧烈疼痛(医方疼痛评分为6级,患者家属描述患者因腹痛而痛不欲生),某中医院进行常规检查,并请外科会诊,排除外科急腹症后,予以肠胃减压、抗感染、解痉等处理,符合医疗常规。但针对其剧烈腹痛伴不完全性肠梗阻的原因,医方未予高度重视,也未请相关科室进一步鉴别诊断和相关检查(如行腹部增强CT等),存在过错。3.患者就诊于某中医院期间,医方对血压的监测管理未尽到一定的责任,对患者病情观察不仔细,同时医疗文献记录不及时、不规范,如患者出现持续腹痛等病情变化时病程录不够详细,护理记录单过于简单,观察不仔细,未达一级护理的标准,存在过错。(三)关于某医院诊疗行为的分析1.患者由某中医院转入某医院急诊,医方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等,予以心电图,血常规,血糖,电解质,肝、肾功能,凝血象,肌钙蛋白等常规辅助检查,给予奥拉西坦、二丁酰、鼠神经生长因子、纳美芬、硝酸甘油等一般处理;当患者出现昏迷时,医方予以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等抢救,符合诊疗规范。2.据现有送检材料,医方未请相关科室进一步会诊以明确病情;医方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无时间记载;患者死亡后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未见告知内容的签字),存在过错。(四)关于患者奚某死亡原因的分析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入院诊断为高血压病I级(极高危组),住院期间突然出现持续腹痛伴不完全性肠梗阻,后出现声音嘶哑、饮水呛咳等症状,其表现符合主动脉夹层分离病变累计胸、腹主动脉及其大分支的临床特征。由于未进行尸体解剖,患者的确切死因不能明确。根据现有临床资料分析,不排除为主动脉夹层破裂所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亦不排除其他心源性疾病致死的可能。……五、鉴定意见据现有鉴定资料分析认为:某中医院、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奚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次要原因为宜(其中某中医院建议承担90%左右,某医院承担10%左右)。

本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造成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

一、本案中被告是否存在诊疗过错、诊疗行为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问题。

本案中,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为某中医院、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奚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次要原因为宜(其中某中医院建议承担90%左右,某医院承担10%左右)。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根据鉴定报告中的分析说明以及专家意见,结合奚某所患疾病的病情特点、就诊情况、被告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中某中医院承担27%的赔偿责任,某医院承担3%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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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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