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1月20日李某因身体不适入住A医院心内科,入院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动脉供血不足、颈内动脉闭塞等。2021年11月22日上午,A医院组织会诊,李某检查血常规显示贫血,既往有黑便,于当日12:30分由心内三科转入消化内科进行治疗,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贫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脑动脉供血不足等。2021年11月22日20:40李某突发意识丧失,心率下降,自主呼吸停止,A医院心内三科、重症医学科会诊决定积极抢救,维持生命体征,后经2小时1分钟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重度贫血,实际住院2天。
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4月2日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A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李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法院认为:
本案中,李某生前接受了被告A医院的诊断、治疗和急救等诊疗行为。李某去世后,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A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单连友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该鉴定中心系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专业鉴定机构,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专业性。综上,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法院酌定由A医院对李某死亡导致的原告合理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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