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患者陈某于2020年7月6日因右上腹部疼痛2月余入住甲医院。
初步诊断:十二指肠肿物(十二指肠恶性肿瘤可能)。入院后行相关检查,于2020年7月14日行根治性胰十二指肠切除术,2020年7月24日5:25突发左下腹痛,持续不缓解,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腹腔大量不凝血及凝血块,肝固有动脉可见搏动性出血,给予缝扎止血,术后予抗感染治疗,术后因失血性休克、心肺复苏后转入ICU治疗,入室后对光反射消失,给予肾上腺素升压,引流液仍有血性液体,再次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肝固有动脉感染性动脉瘤创面广泛渗血,予以缝扎止血,术后返回病房,患者失血性休克难以纠正,存在多器官功能衰竭,7月24日家属放弃治疗离院,离院当日死亡。现患方认为医方存在过错,要求医院赔偿。原告在甲医院个人支付医疗费54,804.14元。
鉴定意见:
甲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陈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告知不充分;
2、对患者的病情重视不足,患者呕吐褐色胃液时,未及时检查患者并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存在不足;
3、患者7月20日23:45再次恶心呕吐,护士通知医生,但是医生并没有查看病人,对患者病情未予重视,存在不足;
4、病情出现新情况并且有出血的可能的情况下,降低护理级别,对患者的病情判断不准确;
5、7月24日5:22病人自述下腹部疼痛,医方给予肾功能、血常规等检查,未见腹部床旁超声等检查,检查措施不完善;
6、备血不及时;
7、对失血性休克治疗不足,补充血浆及液体量不足;
8、对DIC纠正不足。(二)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与被鉴定人陈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与被鉴定人陈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同等原因。李娟、玉卓支付鉴定费13,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司法鉴定所认定甲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可考虑为同等。故甲医院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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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