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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之侵权法第五十八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3日|分类:医疗纠纷 |800人看过

审理查明: 2009年10月19日,张某以“结石性胆囊炎、前列腺增生”入住市九院。入院诊断为:1、结石性胆囊炎急性发作;2、胆囊颈部结石嵌顿;3、胆总管增粗,胆总管结石?4、化脓性胆管炎;5、全腹膜炎。2009年10月20日晚10点至次日凌晨2点,张某在全麻下行剖腹探察、胆囊切除、胆总管探察、取石,胆道镜检查,T管引流术。术后诊断为:1、胆结石胆囊炎;2、胆总管结石;3、梗阻性黄疸;4、化脓性胆管炎;5、全腹膜炎;6、胆囊颈部结石嵌顿。术后张某转ICU治疗。2009年10月22日下午4时左右,张某转出ICU病房。2009年10月25日下午4点45分左右,张某再次转入ICU病房。2009年10月29日下午3点左右,张某转出ICU病房。2009年11月10日,张某转入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呼吸内科住院治疗,经治疗于2009年12月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胆囊切除、胆道探查取石、T管引流术后;2、高血压Ⅲ级……。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低脂饮食,不适随访

2011年12月2日,经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局委托,重庆市沙坪坝区医学会作出重庆沙医鉴[2011]01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分析意见为:1、外科对患者胆道疾患的诊断、手术治疗是正确的;2、临床应用药物中医生予葡糖糖+胰岛素治疗提供能量是符合医疗规范的;3、患者病情变化主要是术后肺部感染的并发症所致,医方在治疗肺部感染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符合医疗规范;4、患者的病情变化与输注葡糖糖无因果关系,其最终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2014年7月,一审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后续医疗费、护理期限进行鉴定,2014年9月19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渝法医所(2014)临床E鉴字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目前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治疗每月约需1355.30元,慢阻肺、慢支炎若急性发作,需进行治疗的,治疗方案以实际病情为准。张某目前需部分护理依赖,一人护理,暂定护理期限为一年。2014年11月19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向一审法院出具了鉴定文书的补充说明,其上载明:“被鉴定人张某目前病情有新的材料,现我所根据近期提供的材料对鉴定作如下补充说明:1、张某目前存在下肢动脉粥样硬化、冠心病、心律失常、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其中下肢动脉粥样硬化目前一月药费为1578.78元,冠心病、心律失常目前一月的费用为349.11元,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目前一月药费997元,糖尿病目前一月药费约需134.60元。根据张某家属提供的其目前情况说明,目前张某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因张某的病情随时可能有变化,故其用药及护理依赖程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若变化、调整较大应另行鉴定”。

该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张某和市九院均认可在张某治疗期间,其多项检测报告中大面积的出现无检验号、无核对者、无检验师、无报告日期、无标本种类、无住院号,无床号,甚至无患者年龄、性别、姓名等,而检测报告单系市九院对张某的病情进行诊断治疗的基本依据,市九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上述规定,张某有合理的理由怀疑病历中的其它部分也有隐匿、后期添补等行为,市九院认为上述医疗病历材料为书写不规范所致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推定市九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同时该判决还认为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是一种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而非主观上的因素与客观上的结果的因果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一般过错原则的补充,该“推定”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在法律效力上应等同于另一技术规范“视为”,即只要查明医疗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就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且不允许医疗机构以反证来推翻。根据对争议焦点(一)的论述,既已推定市九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那么张某现有的下肢动脉粥硬化、冠心病、心律失常、冠状动脉粥样硬化与市九院的诊疗行为就应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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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专注全国疑难复杂类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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