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肠扭转术后并发症导致死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2日|分类:医疗纠纷 |743人看过

经审理查明,汪某、卜某系死者汪某的父母,汪某未婚、未生育子女。2016年11月26日,汪某因病入住某医院治疗,2016年12月31日住院期间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意见:经重庆法医验伤所行尸体揭破,明确死亡原因为“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出血行剖腹探查、胃大部切除、胃空腔毕Ⅱ式吻合术后,小肠内疝、肠扭转、坏死切除、腹腔止血术后合并弥漫性腹膜炎,出血坏死性小肠炎等导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一)医疗行为分析。根据送鉴病历资料,术前予以相关风险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家属(父亲汪凌)签字同意,手术方式选择恰当,术中操作符合规范。审查《特殊患者沟通记录单》,发现12月18日第三次术后到12月20日第四次手术之间,未查见有关病情、预后或风险的书面沟通记录,不排除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可能影响患方后续的医疗决策。(二)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分析。本例“小肠内疝、肠扭转”属肠梗阻的一种特殊类型,属闭襻性肠梗阻叠加绞窄性肠梗阻,因影响肠壁血运,通常会造成肠坏死、穿孔等严重后果,病情凶险、预后较差,未经手术处理,死亡率较高(10%-30%)。另一方面,“小肠内疝、肠扭转”在胃大部切除术后并发的术后梗阻类型中较少见,故本例“小肠内疝、肠扭转”属疑难危重情况,诊疗处置要求水平较高。本例小肠坏死范围广,手术后保留的小肠肠管因血液循环障碍、肠壁水肿,活性欠佳,本身愈合能力差,术后易发生肠瘘、腹腔感染等并发症,同时在肠绞窄解除后循环恢复,肠腔内毒素会大量被吸收入血液循环,出现全身性中毒症状,继发多器官功能障碍。故本例患者肠扭转术后后继发肠瘘、腹腔出血、弥漫性腹膜炎等导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具有较高的疾病参与因素。由于肠扭转只能通过手术治疗,故手术时机选择对于肠扭转的预后很重要。结合本病例记载,本例患者“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出血行剖腹探查、胃大部切除、胃空肠毕Ⅱ式吻合术”后即出现休克症状,乙方考虑逾期自身严重贫血、急性失血致一般情况差相关,符合常见病、多发病优先的诊疗原则;且第一次术后进行了胃肠减压,干扰了呕吐症状的观察,即本例存在诸多的干扰因素,“肠扭转”鉴别诊断相对困难。然而,本例患者虽腹痛症状不典型,经专家讨论后,认为不排除吗啡使用掩盖了腹痛,存在不当的医源性干扰。同时医方仅考虑排查十二指肠残端瘘和吻合口瘘,未采取恰当的辅助检查予以甄别,诊疗思维过于局限。这些医疗处置过错均与本例“肠扭转”的诊疗、“肠扭转”术后并发的系列情况以及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现有病历记录,无法准确判定本例“肠扭转”发生的具体时间,即无法辨析医方过错与患者自身因素在“肠扭转”及时诊疗中参与度大小,认定某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汪某“肠扭转”的诊疗、“肠扭转”术后并发的系列情况以及死亡之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同等原因为宜。另,前述第3点中关于“腹腔探查、肠瘘修补、腹腔清洗引流”术后欠缺病情、预后或风险的书面沟通记录之过错,与涉案损害后果无关。四、鉴定意见。某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汪某“肠扭转”的治疗、“肠扭转”术后并发的系列情况以及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同等原因为宜。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收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重庆西南司法鉴定所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合法,未出现须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该所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作为划分本案民事责任的依据。鉴定意见载明,某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汪某“肠扭转”的诊疗、“肠扭转”术后并发的系列情况以及死亡之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同等原因为宜。故某医院对本案损失的50%部分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其余50%部分的损失由原告方自行承担。

判决如下:

由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凌、原告卜利英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各项费用等共计465181.5元;

关注中国患者安全权益,

协助患者维权少走弯路。

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专注全国疑难复杂类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