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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过错或不足,赔偿13万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9日|分类:医疗纠纷 |1178人看过

  事实如下:

2018年1月25日,董金淑因“中上腹隐痛2+年,加重1+天”至重庆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手术方案为:全麻下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胆总管探查+胆总管切开取石术+胆道支架置入术+胆总管一期缝合+脾切除术治疗。医患沟通后董金淑及家属自愿选择腹腔镜胆囊切除术+胆总管探查+胆总管切开取石术+胆道支架置入术+胆总管一期缝合+脾切除术。2018年1月31日,董金淑在全麻下行“腹腔镜脾切除+胆囊切除术+胆总管探查+胆总管切开取石术+胆道支架置入术+术中十二指肠镜检查术”。

董金淑术后为监护治疗转入ICU,予以有创呼吸机辅助呼吸,常规脱机拔管,持续镇痛、间断镇静,补液、抗感染、抑酸,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对症治疗。2018年2月1日,病情好转,生命体征相对平稳,转回普外科继续治疗,给予抗炎、补液、抑酸、祛痰、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对症支持治疗。2019年1月19日,董金淑自行离开医院,医生查房未见,电话通知其返院继续治疗,董金淑拒绝返院。

鉴定意见:

患者的损害后果为术后出现脾窝处临近器官及空腔器官多次穿孔、感染,胃瘘、肠瘘及腹腔脓肿等并发症经治疗后,目前精神差、体质虚弱、全身乏力,左侧腹部瘘口仍保留导流管和瘘袋,并有反复腹部疼痛不适等感觉。对医方诊疗行为的评判:医方对患者的入院诊断正确,有行手术指征,履行了相关术前告知义务,其一般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过错或不足:1.术前对高龄女性且基础疾病多的患者行手术治疗的风险大评估不足,导致手术无重点、手术方式选择扩大;2.所行“脾切除术”指征不足(为术后病检结果脾脏无明显异常所证实),不排除因手术范围扩大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不良后果;3.抗生素使用不规范,患者术后感染严重,使用抗生素存在不及时、时间短、剂量少(哌拉西林他唑巴坦、泰能可每6小时使用)。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分析:医方对高龄女性患者,且既往有基础疾病和阑尾切除术手术史,入院诊断有蛋白质-热量营养不良、抵抗力低下等因素未引起高度重视,对其行手术风险大评估不足;对仅以“中上腹隐痛2+年,加重1+天”为主诉入院、诊断为“急性结石性胆囊炎、胆总管结石?”的患者行“腹腔镜脾切除+胆囊切除术+胆总管探查+胆总管切开取石术+胆道支架置入术+术中十二指肠镜检查术”,所行手术方式选择扩大;行脾切除术指征不足、不除外手术操作不当可能导致邻近器官损害,增大手术和术后并发症风险;加之抗生素使用不规范导致患者腹腔严重感染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医方的诊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术后出现脾窝处临近器官及空腔器官多处穿孔、感染,胃瘘、肠瘘及腹腔脓肿等并发症存在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考虑为主要原因。患者自身有多种基础疾病、因急性结石性胆囊炎需要手术治疗,且对手术风险知情并选择手术治疗,亦应承担相应医疗风险。鉴定意见为:重庆市人民医院对董金淑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过错或不足,与董金淑损害后果存在重要的因果关系,考虑为主要原因。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指出,重庆市人民医院对董金淑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过错或不足,与董金淑损害后果存在重要的因果关系,考虑为主要原因。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以及董金淑的病案资料,重庆市人民医院的主要过错在于对董金淑同期行脾切除术的必要性和风险评估不足,董金淑术后出现腹腔感染、胃瘘、肠瘘等损害后果属于手术并发症,据此本院酌情认定应由重庆市人民医院承担55%的赔偿责任。

本案依法纳入赔偿范围的有:残疾赔偿金57566.85元、护理费65520元、营养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0元、鉴定费11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上述费用,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的项目合计235186.85元,应由重庆市人民医院按照55%的责任比例赔偿129352.77元。加上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重庆市人民医院共计应赔偿139352.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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