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11月9日,原告之子因感咽痛、胸痛到被告处门诊就诊,接诊医生因对病情没进行认真检查,仅凭主观检验把原告之子当作普通上呼吸道感染进行治疗。
到第二天病情加重,继续到被告处就诊,接诊医生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而是采取留院输液治疗观察,并没有就有关病症进行相关完善检查,也没有进行任何有效处置。
2018年11月10日,原告之子应该是处于极其危重状态,但院方仍安排其在门诊输液,而且值班医生和护士人员也没有在场,对于病情变化没有及时发现,可以说根本没有任何救治,致使原告之子倒在卫生间一个多小时后才被值勤护士发现,实际此时已死亡,院方此时进行了例行抢救后,宣布死亡。
经法医病理解剖确定,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急性心包填塞、心脏骤停致死。
鉴定结果:升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急性心包填塞、心跳骤停致死。县中医院在对原告之子的诊疗中存在一定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负次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0-30%。
法院认为:被告县中医院依法应该对原告之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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