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于2007年4月1日到被告处就诊,经初步诊断为盆腔子宫内膜异位症。被告于4月5日为原告实施腹腔镜+治疗手术。当月9日原告出院。后原告因腹部疼痛,于2007年5月7日到某肿瘤医院检查显示:左附件区囊性肿物,于2007年5月12日到某省立医院就诊,诊断为:左附件包块,于2007年7月10日B超提示双侧卵巢巧囊。后又经多次检查诊断为宫颈炎、盆腔异位症。2008年8月原告到北京某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右侧卵巢子宫内膜异位囊肿,于2009年12月29日住院,12月30日行腹腔镜下右侧卵巢囊肿剔除术+粘连分解术,其后多次至北京某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鉴定意见:某人民医院在对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本例手术证实张某盆腔及肠粘连严重,提示其自身疾病存在复发倾向。市医院对张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一定程度促发了术后复发。鉴定意见为:某人民医院对张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法院意见:
一、被告某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44187.4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一)医学鉴定是评析医疗事故中最重要且权威的方法;
其鉴定结果常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指标,在医学专业领域是法官的参考指标,医疗纠纷、医患问题其产生的大部分原因就是医生的诊断结果不满足于患者的需要,其诊断结果是否存在过错是法官裁判的标准,也是作为律师开展辩论的方向。
(二)医患纠纷案件中的过错推定区别于民法,往往需要考虑到过失的大小,患者这一特殊群体;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医学鉴定过后,发现医院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是该过失在该患者整个患病过程中占比较小,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结果往往是医院方按比重承担或者是赔偿或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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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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