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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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持执业证书且未告知隆胸术风险引发的纠纷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6日|分类:医疗纠纷 |426人看过


基本案情:

   被告市中医院于2001年11月15日对原告进行注入“英捷尔法勒”凝胶隆胸术。2005年10月,原告因左肩疼痛,乳房胀痛,在某县人民医院和某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取出隆胸材料。2012年1月,原告乳房疼痛难忍,自查乳房有硬块,经医院彩超检查,结果为原告乳腺囊性增生、乳腺纤维腺瘤、乳腺实质性低回声团、双侧腋窝淋巴结肿大声像、乳腺实质性占位等。2012年2月28日,原告又在某医科大整形美容科检查,发现乳房确有硬块,原告在该医院做第二次乳房材料取出术,两次手术给原告造成较大痛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案被告市中医院于2001年11月15日对原告杨某营行“英捷尔法勒”凝胶综隆胸术,手术者为李某,被告应举证证明李某在对原告施行该手术时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并且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于1999年4月30日的药管械(1999)23号《关于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被告还应举证证明李某持有“英捷尔法勒”凝胶使用资格证明,但被告未能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被告亦未能举证证实其在术前已向原告说明“英捷尔法勒”凝胶综隆胸术存在的医疗风险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原告的书面同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认定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英捷尔法勒”凝胶综隆胸术时存在过错,其应对原告因隆胸术及术后因填充物取出治疗产生的各项费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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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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