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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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延迟医院担责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9日|分类:医疗纠纷 |716人看过


    基本事实:2020年4月21日,陈某因头晕至被告处就诊并在被告处留院观察,门诊病历记载,2020年4月21日14时21分急内:2-3小时前病人出现头晕、无视物旋转,伴有右上肢麻木,无胸痛、胸闷,余肢体无活动不灵,既往史:高血压,无药物过敏史。查体:Bp203/108mmHg,眼震(+)等,初步诊断:头晕待诊,高血压。诊疗意见:心电图,颅脑CT、留观等。2020年4月22日:颅脑MRI、MRA检查,2020年4月23日00时05分急诊内科:接班时患者生命体征平稳,神清,夜间呕吐,未处理。2020年4月23日03时35分:患者出现大汗,意识不清,呼吸困难,呕吐,咖啡样物,给予抢救,呼吸机辅助呼吸,见大量呕吐物涌入气管。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担负着救死扶伤的重大社会责任,应尽最大努力对患者进行救治,若因自身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病情特点认识不足,在进一步完善检查方面存在一定迟延,在病因学分析方面存在不足,对尽早明确诊断及指导进一步治疗存在不利影响。对颅脑MRI影像学特点认识不足,在夜间出现呕吐病情时仍未引起重视,未给予干预处理及病因学分析。经本院委托鉴定,北京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认为被告在对陈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建议为次要程度范围。同时,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认为:“患者延髓部位脑梗死可以明确,其属于严重脑损害事实,治疗难度大,即使及时发现病变并干预治疗,临床致残率及致死率仍较高,预后不确定。”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参考鉴定机构的专业鉴定结论,考虑到陈某延髓部位脑梗死属于严重脑损害事实,治疗难度大,即使及时发现病变并干预治疗,临床致残率及致死率仍较高,预后不确定,未进行尸检的事实,酌定被告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45%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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