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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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内障手术操作失当导致眼部多处损伤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1日|分类:医疗纠纷 |1392人看过


    基本案情:2020年3月25日,原告因老年性白内障于被告处就医。经检查诊断,被告为原告实施了眼部手术治疗。然而,由于被告工作人员操作失当,原告术后产生左眼眼内炎、左眼继发性青光眼、左眼虹膜后粘连、左眼虹膜萎缩,双眼人工晶体眼、右眼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为医治被告治疗失当造成的损伤,原告分别于2020年5月、2020年9月辗转至某市眼科医院住院诊察治疗二次;然而,由于损伤过重,原告眼部伤处至今未能复原。在本起事件中,被告的不当医疗操作行为致使原告遭受多项经济损失,损失金额暂计60000元。另,被告民生医院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2011版)”,本次医疗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并符合保险理赔条件,故原告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被告民生医院就医治疗,被告医院在手术后未严格按照医疗原则进行术后护理,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对导致原告李某在术后出现左眼眼内炎等术后感染存在因果关系,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被告医院应负50%责任,故对于原告在术后至某眼科医院二次治疗的合理花费,应负50%赔偿责任。被告医院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本案涉案医疗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双方约定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为30万元、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5%,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赔偿限额,故被告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负50%赔偿责任,免赔部分由被告民生医院负责赔偿。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交通费2000元,因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车票等票据,考虑原告就医地点距离较远,本院酌定以40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住宿费2248元,原告提交的三张票据分别为2020年5月3日、2020年9月20日、2020年9月22日,因原告第一次入某眼科医院就诊为2020年5月1日,次日住院治疗,故2020年5月3日开具票据住宿费36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第二次入该医院手术为当天住院,原告无需外宿,故2020年9月20日、2020年9月22日住宿费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因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果关系经鉴定为50%,原告已构成九级伤残,故本院酌定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公司辩称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付,但并未向本院提交不予赔付的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故被告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公司辩称诉讼费、鉴定费并非保险理赔范围不予赔偿,但并未向本院提交不予赔付的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故被告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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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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