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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下颏手术操作不当,致多功能损害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05月30日|分类:医疗纠纷 |445人看过


    

基本案情:原告在网上查询到某医疗机构(即被告),虚假宣传有韩国大牌御用医生,便于2014年3月7日至被告处咨询垫下颏的项目,咨询处说什么要求都可以满足,报价高出市场价3倍多。由于原告对美的追求和执着,在被告处交费42170元(包括硅胶垫下巴37400元、光子嫩肤4500元、体检费280元)。次日,原告在被告处进行了垫下颏手术。

    术中,韩籍非法行医医生李某没有对假体雕塑造型,先拿了一个假体觉得不合适,后从拿出大一号的假体放入下颏部进行假体缝合。被告上述非法行医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残功能损害性后果。手术后,原告从手术室出来照镜子发现嘴歪了,要求重新缝合,医生不同意,告知书让7天拆线,医生称因怕绷线也不同意拆线。经过半年恢复期后,原告下颏仍然无知觉,连睡觉、吃饭、打哈欠、喝汤水都不能控制,经常不自觉流口水;下颏神经依然麻木无知觉,经三维立体CT检查显示假体破坏左下颏神经管导致。因手术损伤切断唇系带无法重建等原因,导致原告说话发音不准、无法提高语速,否则就会下嘴唇无力功能障碍、畸形瘫痪、下嘴唇外翻漏齿、口角一高一低等诸多功能损害致残症状,原告认为是被告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原告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等问题,均需通过鉴定予以明确。根据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原告存在颏部形态不佳、宽大、两侧不对称、下唇系带消失的损害后果;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与原告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属全部责任;

    原告的损害后果没有相对条款评残标准,不构成伤残等级;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关于原告就伤残等级进行补充鉴定以及被告重新鉴定的申请,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均不予准许。原告主张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后,其又出现“焦虑症”的损害后果,并就“焦虑症”是否为其损害后果及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申请鉴定,亦提出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申请,本院对此均予以准许;但此后原告又拒绝进行上述鉴定,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现原、被告虽对上述鉴定意见均有异议,但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推翻,本院采信司法鉴定中心的上述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颏部形态不佳、宽大、两侧不对称、下唇系带消失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对原告的合理主张应按100%的责任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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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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