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3日,原告李某的丈夫王某因“胸部外伤疼痛2天”到被告A医院就诊,10时51分,被告以“胸部外伤”收住院治疗。次日19时41分,王某经抢救后宣告临床死亡。
死亡诊断为:纵膈摆动、循环、呼吸衰竭康能;急性肺栓塞、心梗等心血管意外可能;左侧液气胸,肺组织被压缩约70%;左胸第7、8、9、10肋骨折,第5、6、11肋骨折待排;左肺创伤性肺炎;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右肺肺部感染;肝囊肿。
鉴定意见为:1、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治疗早期对肋骨骨折治疗方案不全面、病情变化后对病情的严重性判断不全面、抢救不及时;病历书写不规范、医患沟通不到位”的过错;2、王某死亡后未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根据现有送检材料不能明确判断其死亡原因,也无法客观判断A医院诊疗过程中的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原告在鉴定中开支鉴定费用10105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第二、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责任;第三、损害后果与过错责任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在治疗过程中死亡,原告仅证明被告A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责任,不能证明王某的死亡就是因为被告的诊疗活动造成的,也不能证明王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过错责任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由被告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主张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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