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12月13日,李某因左髋骨、左大腿疼痛行走不便到某骨科医院治疗。该院骨科医生在检查过程中医生反复拉扯李永常左腿,因为用力过大,造成李某左腿骨骨折,因为该院没有进一步治疗能力,李某于当天出院并转入某省人民医院治疗。李某在某省人民医院住院后,12月31日,在全麻醉下行骨折部位固定手术,手术结束后转入AICU病区监护治疗,入病区后心脏骤停,经院方竭力抢救无效去世。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造成李永常左腿骨骨折并行固定手术,导致李某最终死亡,对于某的死亡,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申请了二被告的诊疗行为对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参与度进行诉前鉴定。经鉴定“某骨科医院在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10-20%;某省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程参与度评定为60-70%”。现就被告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原告作为李某的继承人特提起诉。
鉴定意见:
1、某骨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10-20%;2、某省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60-70%。原告支出鉴定费12000元,支出交通费698元。省人民医院支出鉴定人出庭费用2000元。
法院认为: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因左髋骨、左大腿疼痛行走不便到被告骨科医院、省人民医院治疗,后死亡,经鉴定,1、骨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10-20%;2、某省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60-70%。故,原告请求被告骨科医院、省人民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