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4月15日21时30分,陈某下腹阵痛到被告处待产,进行常规检查后,产妇和胎儿正常。4月16日3时45分,陈某经阴道分娩一男婴,男婴无呼吸心跳交台下抢救,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4月16日3时55分胎盘自然娩出,陈某阴道流血较多,被告考虑羊水栓塞予以用药,并紧急组织治疗。4时50分卫生院带备血浆到被告处参加抢救。6时30分,妇幼保健院到被告处参加抢救。7时20分至8时35分行开腹全子宫切除术。A医院于8时到达现场。抢救期间陈某一会出现心跳、呼吸骤停,一会恢复心跳、自主呼吸。至4月16日11时50分,陈某无呼吸及心跳,宣布临床死亡。
陈某符合因羊水栓塞合并DIC、大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鉴定意见:1.医院在对陈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观察不到位、处理不到位、告知不到位的过错,其医疗行为与胎儿宫内窘迫,导致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其过错参与度为75%。
2.医院在对产妇陈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上的缺陷,有一定过错,但与产妇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其过错参与度为10-15%。
法院判决: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维护患者的健康利益,如医疗机构未尽相关义务而导致患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诉讼期间,经被上诉人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作出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医院责任的依据。根据该意见,陈某胎儿的死亡,与医院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为75%,应确定医院赔偿胎儿父亲蔡某3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对陈某的死亡,医院的过错参与度经鉴定为10-15%,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陈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鉴定人员差旅费并无不当,应予确认。被上诉人的损失1263075.13元,应由医院赔偿252615.03元。陈某的死亡给其亲属造成精神损害,本院确定由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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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许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