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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脑瘫死亡,医院存在过错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5日|分类:医疗纠纷 |620人看过

    基本事实:2014年7月18日11时30分,李某因“孕38周,见红二天伴下腹疼痛4小时”到A医院处住院待产。2014年7月20日13时10分,李某在腰麻下行子宫下段剖产手术,助娩一成活男婴(王某)。王某出生后于当日14时11分转入B医院,经诊断为1.新生儿重度窒息;2.先锋头;3.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中重度)。此后又经B医院及C医院等医院多次治疗,未见明显好转,最终确诊为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鉴定意见为:1.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过错),该医疗过失(过错)与王某的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建议其过失参与度系数值可为40%-60%。2.被鉴定人王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残疾,护理依赖王某于2017年5月6日死亡。

    法院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责任如何承担及李某主张的损失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关于A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比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A医院在对李某及其子王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的医疗过失为:⑴院方的胎心监护(产程中)无记录,手术前再次评估产妇的进展(产程)亦未记录,无法明确评估胎儿宫内缺氧情况。⑵2014年7月20日12时20分考虑胎儿可能存在宫内窘迫,于13时10分行子宫下段剖产手术,新生儿出生后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结合医学检验中心染色体核型分析意见染色体结构未见异常。王某所患新生儿脑瘫可能与宫内窘迫时间过长有关。⑶新生儿出生后儿科医生未及时参与抢救。该医疗过失(过错)与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由此A医院应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临床上引起新生儿脑瘫的原因较多,王某所患新生儿脑瘫不能完全排除系其他原因所致,院方的医疗过失(过错)与被鉴定人自身身体素质在王某所患新生儿脑瘫的损害后果中可起共同作用。斟酌A医院的过失(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结合法医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确定由A医院对本次医疗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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