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12月22日,原告到某整形医院做美容,被告医院的工作人员告诉原告,抽取自身大腿的脂肪,填充到额头和下巴,使皱纹减少,看起来更年轻。原告遂交了3000元整容费给被告,当场进行抽取和注射脂肪的手术,但由于被告操作不当,原告出现昏迷,被告发现原告昏迷后,用躺床推原告到某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进行救治。
经附属医院诊断证明:1.急性脑梗死;2.中度贫血;3.颈动脉硬化;4.低钾血症;5.子宫肌瘤;6.结节性甲状腺肿;7.中风后抑郁。原告共在附属医院住院13天,期间的医疗费由被告支付,但请护理工、住院伙食、营养费等由原告支付。之后,原告转到广州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被告预支了10000元医疗费给原告,原告支付3800元救护车转院费用。之后被告未再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综上,原告去被告医院处做美容,由于被告医院的不当行为,导致原告急性脑梗死,至今尚未恢复,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
法院认为: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因到被告整形医院做“自体脂肪填充额颞、下巴术”手术,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的诊疗行为对原告损伤的过错参与度?2、原告的各项损失计算数额。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在对患者手术过程中存在询问病史不够详细,检查不到位,手术记录与手术名称不符,没有取得患者对颞部脂肪填充术的同意,也没有对该手术的风险进行告知。术中对脂肪颗粒的处理,违反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对术后并发症处理不利。综合医患双方因素,认为医院的医疗过错因素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全部因素较为适宜合理,建议其医疗过错参与度为100%。本院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故被泰整形医院过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100%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原告主张被告退回整形费用3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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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