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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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阵激光治疗致激光损伤斑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571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6年7月,原告因脸部毛孔粗大,眼周细纹等在被告皮肤科就诊,被告医师检查后安排原告在被告医院接受治疗。2016年7月12日,被告医师以对原进行水光针及肉毒素除皱治疗为由,要求原告预缴治疗费39304元(其中水光治疗费28000元,肉毒除皱治疗费11304元),后被告医师以原告脸上有螨虫不适合做水光治疗为由,一再拖延,至今未能安排原告进行水光针治疗。

    2016年11月8日,原告在被告处缴纳治疗费27000元,接受被告安排的点阵激光治疗,被告承诺安排原告进行点阵激光治疗五次,原告分别于2017年1月15日、2017年1月19日、2017年2月14日接受被告安排的点阵激光治疗三次后,脸部两侧颧骨上出现激光损伤斑,脸上皮肤经常出现发红等症状,脸上出现黄褐斑,后被告至今未安排原告做剩余两次激光点阵治疗。原告认为,被告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在未检查原告是否适合水光治疗的情况下,给原告制定水光诊疗方案,后又以原告皮肤有螨虫不适合水光针治疗为由,拒绝对原告进行水光针治疗。被告医师对原告的点阵激光治疗,给原告皮肤造成过敏等损伤,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活,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缴纳费用,被告向其提供医学美容服务,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适当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因面部有螨虫,不能注射水光针等原因,要求对未消费部分费用予以退还,考虑到该医疗服务合同的继续履行需与原告体质相适应,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唯被告退还数额应据实结算。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尚有未进行治疗的项目为:水光针逸美1.5ML买四送二,未使用的费用为24000元(未使用,全额退)、保妥适上半面部除皱一次,未使用的费用为3300元(单次价格为6000元,退费,按“原单价*实际治疗次数”扣除)、全面部点阵两次,未使用费用为0元(单次价格为8000元,退费按“原单价*实际治疗次数”扣除),共计27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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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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