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2020年10月19日凌晨2点25分,原告李某因羊水破(凌晨1时许破羊水)即将分娩,急忙到被告处急诊,被告约过了20分钟后安排原告李某进入产房,进入产房后,医生进行胎心监测并让原告李某适用气囊仿生助产,到凌晨4点45分上到术床试产。
期间,原告李某因体力差,自知没能力顺产,无数次哀求医生对李某争取剖腹产,但医生不予理睬,还是极力要求李某阴道试产。在胎儿出现胎心跳逐渐变弱后,医生仍然不然做剖腹产,只是帮李某助推肚子两边,直到胎儿的胎心直线下降到最低点时才给原告李某做剖腹产,时间至少推迟了三个半小时,到了凌晨6点18分胎儿已经死亡。
鉴定意见:
(一)A医院对李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有过错。
(二)A医院对李某实施的诊疗行为过错与李某之子的死亡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建议为同等原因力,原因力大小建议50%左右。
(三)A医院为李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法院判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被告在案涉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进行了鉴定,双方当事人对该份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A医院的过程参与度为同等原因力,为此,本院确认被告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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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许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