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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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导致休克死亡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1日|分类:医疗纠纷 |613人看过


     基本案情:2021年1月17日12时许,原告女儿李某午饭后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随即由李某的姑姑和姑父将其送至被告A卫生院处治疗,经被告处医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对其进行对症支持治疗。当日14时30分许,李某输液结束回家休息,14时56分许,李某出现口吐白沫,全身抽搐等症状,原告将其送至被告处救治,约16时左右到达被告处后,经被告处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于16时35分死亡。

    2021年1月18日,原告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符合胸主动脉夹层形成,夹层动脉瘤破裂,胸腔大量积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21年1月20日,原告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死亡毒理鉴定,经鉴定,排除了李某中毒死亡的可能性。

1.A卫生院为李某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2.A卫生院为李某实施的医疗行为过错与李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20%以下。

    法院判决:医院接受患者治疗,双方即形成医患关系,医院应当对患者进行积极妥善地诊查、治疗,治愈病痛、延缓生命、挽救生命。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司法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胸主动脉夹层形成,夹层动脉瘤破裂,胸腔大量积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因自身疾病所致。被告作为乡镇一级卫生院,其诊疗设备不尽完善,无法直接准确诊断其的病因,但在为其实施医疗期间,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存在对其的病情评估不到位,病例管理及书写不规范的过错,被告的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认为可作为评判本案责任归责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在为李某诊疗期间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关于被告的过错责任比例,被告在诊疗期间虽存在一定过错,但该过错并未直接导致李某死亡,参与抢救的部分人员虽非被告处医护人员,但本案中的抢救行为亦未直接导致李某死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本案实际,亦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案情,本院参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酌定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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