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在被告处进行行右侧下智齿拔除手术,致原告右侧下颌骨侧位引起骨折。因下颌骨骨折,被告于2020年4月29日收原告住院治疗。住院20天,好转出院。原告认为损害后果是由于医院诊疗过错造成,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应费用时,被告不同意直接赔偿。故起诉,原告门诊手术和住院治疗均是原告自己支付医疗费,合计医疗费3826.00元,护理费3400.53元(161.93元/天*20天),伙食补助2000.00元(100.00元/天*20天),交通费1000.00元。原告医疗损害没有完全治愈,需要营养支持治疗,并且仍需休养,因智齿残留未拔出,得下颌骨伤愈后再行手术拔除智齿,增加拔除费用。故要求对上述3项费用做相应司法鉴定,以鉴定结论确定赔偿数额。该事故给原告造成较大精神痛苦,故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收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鉴定机构鉴定:1、医院对原告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医院医疗过错对原告损害后果责任参与度为主要责任。故,医院应承担原告损失80%的赔偿责任。被告提出的门诊费用不能由其承担,因该费用确系因原告此次诊疗所支出,属于被告侵权给原告带来的损失,故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后续治疗费,因该费用无法确认是被告此次侵权致使原告再治疗该牙齿时额外支出的费用,故不予保护。对于营养费的标准,根据原告的伤情和本地的经济情况,原告要求每日100.00元并不高,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病例记载(住院20天,三级护理)和出院诊断(休息3周),原告的护理期限应为41天。另外,此次事故,致使原告数日不能正常进食,给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但原告要求10000.00元精神抚慰金过高,应以200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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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