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为美容需要,到某门诊部处接受治疗。该门诊部为原告推荐了具体的治疗方案,即脸部提升、去眼袋及去咬肌等,需要通过手术来解决。三个手术同台做,当天就可以完成。原告依照治疗方案接受了治疗。然而,由于该门诊部违规操作,在做去咬肌手术时错将原告一块骨头削去,后造成骨头发炎,门诊部指示赵小龙服用散利痛止疼,原告协助治疗一周后病情仍不见好转,去某口腔医院检查,才知道手术时误将一块骨头削去,造成骨头发炎,必须做刮骨手术才可以。更为严重的是,原告开始要做的是去左侧咬肌,该门诊部治疗时错误地将右边咬肌去掉了。
原告认为,该门诊部在诊疗过程中在没有全麻资质的情形下同台做三个手术,其诊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导致原告身体上的残疾和精神上的 痛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鉴定意见:
1.该门诊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口腔手术部位感染、右下颌骨骨髓炎等相关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以同等责任为宜。
2.被鉴定人右下颌骨骨质缺损可行植骨手术修复,治疗费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或协商解决。因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8500元。
法院认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门诊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口腔手术部位感染、右下颌骨骨髓炎等相关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以同等责任为宜。原告和门诊部虽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重要依据。据此,本院认定,门诊部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门诊部应当对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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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