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系某学院在读学生,因想去当兵,但眼睛视力不符合体检标准。
2016年3月初,原告到被告医院咨询通过手术矫正视力,被告医院告知说通过手术可以矫正视力,达到原告的目的。
2016年3月28日,被告通知原告前来医院做准分子激光矫正手术,原告前往并在当日做了该手术,术后按照医生要求定期去医院复查。
2016年7月初,原告突然发现右眼视力严重下降,几乎看不见东西,去被告医院检查,诊断为:右眼视网膜脱离,右眼玻璃体腔积血。因被告无法治疗,需前往上级医院进行视网膜修复手术。
2016年7月11-15日,被告去另一家医院进行手术治疗。9月中旬,左眼也几乎看不见东西,又到某医院进行左眼视网膜脱离手术治疗。术后视力维持在右眼0.02,左眼0.04,几乎看不到东西。
2019年1月14日行了白内障摘除术,住院7天原告认为,在被告单位做准分子激光矫正手术前,自己尽管眼睛近视,但不影响自己正常的学习生活。手术后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致双眼视网膜脱离,视力急剧下降,近乎失明。
法院认为:原告的白内障手术与医院所做的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责任的划分,应当以鉴定意见书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本案原告的白内障手术与医院所做的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医院主张鉴定费由原告承担,因该费用系医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而支出的费用,考虑案件的客观事实,该费用由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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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