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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窒息死亡,医院担责百分之五十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4日|分类:医疗纠纷 |1324人看过

    基本案情:李某妊娠后在被告处进行产前检查,被告于2016年6月13日为李某建立产前检查病史记录表。

   2016年12月8日,李某因停经40+5周,1小时前无明显诱因,少量阴道流血伴不规则下腹疼痛,胎动如常,无阴道流液,拟“孕足月,先兆临产”入院。入院初步诊断:1.新生儿重度窒息;2.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3.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4.脑出血待排;5.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

    李某之女入院后至13日住院期间,持续处于辅助呼吸及昏迷状态。13日12:55,患儿病情危重,生命垂危,予马上抢救,经抢救后自主呼吸、心跳未见恢复,于2016年12月13日13:39分宣告死亡。

    死亡诊断:1.新生儿重度窒息;2.休克;3.脓毒血症;4.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5.新生儿多器官功能损害:(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2)新生儿持续性肺动脉高压;(3)肾损伤;(4)心肌损害;(5)肝功能不全;(6)凝血障碍;6.肺出血待排;7.中央型房间隔缺损(卵圆孔型);8.先天性肾盂畸形(双侧肾盂分离);9.室管膜病;10.电解质代谢紊乱:(1)新生儿低钠血症;(2)低氯血症;(3)新生儿低钙血症;11.新生儿高血糖;12.真菌感染待排。

    12月19日,李某出院,出院诊断:1.G2P1孕39+6周LOA低位负压产单活婴;2.羊水粪染;3.会阴高紧;4.宫颈裂伤;5.轻度贫血;6.不良孕产史。20日,胎盘病理回报后补充诊断:宫内感染。

     法院判决:形成医疗损害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患者进行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存在损害的事实;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存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情形。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由于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且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仍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判断医疗活动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普通人的日常经验难以进行判断,需要凭借专门的医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断基础。在本案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被告医方在本例产妇和胎儿的分娩处置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并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产妇和胎儿的原发性疾病情况与医方的医疗过错协同作用导致患儿死亡,两者难分主次,原因力应各50%。本次鉴定程序合法、内容详实、结论客观公正,被告虽持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酌定被告的责任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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