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李某1到女儿李某2家探亲期间,2019年9月3日李某1因右侧身体瘫痪,不能站立5分钟李某2拨打120将其送往A医院急诊科,经医院头颅CT检查后于2019年9月3日13:32收入院,初步诊断:急性脑梗死,高血压病。医方于14:05给予阿替普酶溶栓治疗,2019年9月3日16:50患者突发头痛恶心呕吐,复查头颅CT显示双侧颞叶及右侧顶颞叶出血,右侧颞顶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大脑镰下疝,于2019年9月3日19:3022:16行右侧开颅脑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患者脑血肿量仍较多,2019年9月4日16:13-20:10行右侧开颅脑内血肿清除术。
2019年9月10日行气管切开术治疗,术后患者昏迷状态,临床予以营养神经、抗感染、化痰、抑酸护胃、对症、支持等治疗但是李某1一直处于昏迷状态。2019年8月24日13:32分李某1时临床死亡。医方死亡诊断为脑疝,双侧颞叶及右侧顶颞叶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顶部硬膜下出血,急性脑梗死,高血压病,吸入性肺炎,盆腔血肿,应激性溃疡,尿路感染,电解质代谢紊乱—低钾血症、低钠血症、低氯血症、低蛋白血症,呼吸道出血,呼吸衰竭,脓毒症,脓毒性休克,肠梗阻。死亡原因:多脏器功能衰竭。
鉴定意见:A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1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参与度建议为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患者李某1因突发右侧身体瘫痪到被告A医院治疗,经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A医院对于李某1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1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该鉴定结论分析详实,本院予以采信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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