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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切除手术造成多种损伤,医院承担65%赔偿责任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2日|分类:医疗纠纷 |682人看过


     2015年4月11日患者因“发现腹腔占位2天”步行入院。  

      2015年4月16日16:50至19:00在全麻下行“腹膜后肿瘤切除+肠粘连松解+输尿管松解+开腹恶性肿瘤切除”手术。  

     2015年4月18日,患者有急诊行剖腹探查术指征,急诊行剖腹探查术。2015年4月19日15:25至同日18:11在全麻下行“腹腔冲洗引流+肠粘连松解”手术。  2015年4月21日有急诊手术指征,急诊行剖腹探查手术。2015年4月21日9:00至12:40全麻下“肠穿孔修补术+空肠造瘘+十二指肠造瘘+结肠造瘘术+阑尾切除术”。

     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对原告的部分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告诊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原告评定十级伤残;原告住院期间需完全护理依赖,建议护理人数为2人;出院后因长期带管生活可酌情予以部分护理,护理期限至拔管日,建议护理人数为1人(以上意见仅供法院参考)。   

    法院判决: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医方在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未能履行高度注意义务,手术操作存在不当,与原告肠瘘、血管损伤、腹腔感染等损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对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医学科学的局限性、不可预知性及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等客观因素,结合本案被告的过错诊疗行为引起本案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本院确定:对于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害结果,被告应承担65%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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