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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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除肿瘤手术造成损害,举证不能导致败诉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1日|分类:医疗纠纷 |377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4日,王某到A医院处作身体检查,螺旋CT诊断报告书诊断庄旺黎“右肺上叶不规则结节影,建议进一步检查”;次日,再到A医院体检,螺旋CT诊断报告书诊断原告“右肺上叶不规则结节影,考虑MT可能性大,建议穿刺活检”。

    2019年12月6日,王某到B医院办理住院手续,进行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右肺上叶肿物。

     2019年12月11日,王某签署《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上记载术前诊断为右肺上叶肿物,手术名称为胸腔下右肺上叶楔形切除+术中冰冻(备肺癌根治术)或胸腔镜下右肺上叶切除+术中冰冻(备纵隔淋巴结清扫术),手术目的为切除肿瘤、达到治愈目标。

     2019年12月12日,A医院对王某进行胸腔镜下右肺上叶切除+右胸腔闭式引流术的手术。2019年12月25日,王某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右肺上叶结核…。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王某要求B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对B医院医疗行为与其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王某对B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其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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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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