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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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注射术导致面中心区增生性瘢痕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9日|分类:医疗纠纷 |384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6日,原告马某在被告李某租用的位于某区某路某号客房内进行“玻璃尿酸注射隆鼻”,第二天发现鼻部皮肤出现花斑样改变,第三天即2017年12月18日原告自觉症状加重且伴有局部疼痛并头晕,被告李某带着原告到被告诊所进行治疗,医生诊断原告马某为动脉性血管拴塞,后被告李某与被告艾若诊所就原告的手术治疗及费用达成协议,原告在该诊所住院治疗了38天后,因被告李某与被告诊所发生分岐,被告诊所停止了对原告的治疗,原告出院后到某市某区某诊所进行治疗,原告出院后要求二被告予以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二被告均拒绝赔偿。经司法鉴定中心分所依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属于八级伤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对原告马某的鼻部、唇部、下巴实施玻璃尿酸注射,致原告马某面部中心区增生性瘢痕形成,被告李某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系造成原告马某损害的主要因素,被告李某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55%的过错责任。原告马某具备医学常识,其明知被告李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不具备医疗卫生条件且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允许被告李某对其进行整容注射术,导致其面部中心区增生性瘢痕形成,对该损害结果原告自身应承担35%的过错责任。

   被告诊所在对原告马某接诊治疗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且经过鉴定,其过错参与度为5%-10%,故被告诊所应对原告马某的损害结果承担10%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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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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