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11月4日,原告因自幼患有近视,近五年视物模糊到被告处治疗,被告入院诊断为并发性白内障(左),屈光不正,左眼高度近视。
2019年11月5日,被告的医生在表麻下对原告进行左眼超声乳化抽吸术,由于被告的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水平问题,加上被告的医生违反诊疗常规,对原告进行眼科手术时造成原告左眼晶体核坠入玻璃腔内和左眼眼底出血的严重后果。
被告紧急将原告送往某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原告也多次到某市眼科医院治疗。但最终因被告的严重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原告左眼无法恢复正常,导致左眼完全失明的后果。为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定意见: 1、医方在术前履行了告知义务;
2、医院因没有处理玻璃体腔内晶体核的设备和技术,不宜对患者手术中出现的并发症进行后续处理,应坚决终止手术并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尽早转上级医院做善后处理;
3、医方在对手术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后续处理未尽到告知和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与患者左眼视力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患者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抽吸术出现并发症属该手术常见并发症,故建议其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4、患者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评定后续治疗费为壹仟元。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当前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医方过错系在对患者黄某某诊疗行为中未尽到告知和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左眼视力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原因。本院认定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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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