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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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认为医院诱骗其进行眼科手术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437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在晚报上看到被告的义诊广告,于20181027日参加义诊活动。在义诊现场,有医生宣传激光飞秒术,还有患者上台向大家宣传眼科医院的技术。原告因此参加了检查,但检查完之后,医院没有把检查资料和数据给原告,原告向医生询问其是否有白内障,医生回答白内障没什么,主要是散光,散光也可以手术,手术之后在原有的基础上可以提高0.4-0.5。原告同意手术并交了定金。20181030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进行手术,在原告点了瞳孔放大的眼药水后,其在医生的指示下在几张纸上签名,其并不知道是签署的什么材料。手术后,原告发现视力和术前差不多,且有脑子响、耳鸣的情况。后该情况持续加剧。嗣后,原告才在自己的病历记录册中翻到眼科医院的出院小结,诊断结论为白内障。20182月,原告视力逐渐减退,怕光、怕亮。原告至眼耳鼻喉科医院治疗,未查出病因,仅服药治疗,但医生告知其眼睛有黄斑变性不能进行激光手术治疗。后原告开始手指疼、脚趾疼、肛门疼等。原告认为,眼科医院明知原告患有黄斑变性,不能手术,却编造原告是散光而诱骗原告做手术;病历书写字迹潦草,医生没有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原告无法知晓自己的病情,如原告知道自己存在黄斑变性,是不会同意进行手术的。被告未向原告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现原告是视力残疾2级,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故要求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中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及复杂性,而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医学会鉴定意见及回复意见已明确:黄斑变性并不是飞秒激光手术的禁忌症,医院为原告进行手术有指征;其次,手术操作过程符合相关诊疗规范;再次,原告眼部存在老年性白内障、双眼老年性黄斑变性、右眼玻璃体星状变性等多种复杂病变,被告手术仅是针对原告晶状体浑浊(即白内障)进行治疗,并不对其他眼部疾病进行治疗,医方就原告手术的效果及预后与原告沟涌不足,但此与原告的耳鸣症状无因果关系。本案医疗争议经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本例医疗争议不属于对原告人身的医疗损害。该鉴定意见已全面考虑原告状况、眼科医院的诊疗行为,其意见客观、充分,本院依法对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及回复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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