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情况
患者女性,2019年3月因"右下后牙塞牙半年余"至某口腔医院分院颌面外科就诊,诊断∶18、48阻生齿。在"必兰"阻滞麻醉下拔除18、48阻生齿,术后予替硝唑胶囊等。3月拆除缝线。4月复诊,诊断∶48干槽症。予相应处理。5月复诊,诉右侧舌部麻木。之后患者因"舌部麻木"多次多家医院就诊,仍舌部麻木,告知拔牙过程伤及神经,导致神经损伤,味觉失灵,无法恢复正常,严重影响到生活与工作,患者认为医院应该负相关责任。医方认为在治疗前充分告知患者拔牙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损伤邻近神经,出现局部麻木),征得患者知情同意后进行治疗,患者出现右侧舌体麻木症状后院方积极协调院内外专家为其诊治。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某市医学会,就争议及某口腔医院分院在对患者李某诊疗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二、鉴定意见
在医学会医学鉴定办公室,患方代表一人、医方代表一人和医学会工作人员从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三名正式专家,专业为口腔颌面外科,候补专家四名,某口腔医院(与当事医院同一医疗集团)所有专家、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一专家(参与诊疗),以上专家经由患方提出予以回避。电话通知鉴定专家并向专家寄送资料,电话与信函通知双方参加鉴定时间。某市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会,由患方代表二人,医方代表三人,医学专家三人参加。医患双方分别向专家作了陈述和答辩,鉴定小组专家对该案例进行了充分地讨论,并书面表态,最后按照合议制的原则根据半数以上专家的意见形成鉴定意见。
某口腔医院分院在对患者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三、分析意见
患者因"右下后牙塞牙半年余"至某口腔医院分院就诊,结合相关检查记录,有拔除18、48阻生齿的适应证,无禁忌症,术前有相关知情同意告知,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拔除18、48阻生齿。阅读患者术前术后锥形束 CT 检查资料,无异常征象,结合病历资料及鉴定会上医患双方的陈述,未发现医方在拔除 18、48阻生齿的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
鉴定会上对患者进行了检查,患者目前右侧舌体感觉异常,舌神经损伤存在。神经损伤为口腔颌面局部麻醉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临床难以完全避免,术前已有相关告知。舌神经走行于下颌阻生第三磨牙(48阻生齿)内侧,常位于黏膜下,其位置有的较高。不能完全排除医方在必兰阻滞麻醉进针过程中操作不当碰到舌神经,造成损伤的可能性。鉴定小组专家综合分析认为医方的医疗过错在造成患者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应为轻微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