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于2018年2月21日在A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继发性××肺部感染”等,于2018年3月23日出院。王某又于2018年9月25日再次在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继发性××肺部感染”等,于2018年10月11日出院。后王某于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4月11日,先后在医院院治疗7次,经诊断为“右肺恶性肿瘤、Ⅱ型糖尿病”。王某认为A医院一直按照××进行治疗属于严重的误诊、漏诊,其医疗行为具有重大过错。故王某于2019年1月8日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王某、A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由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及A医院的赔偿义务予以认定,在履行上述判决的赔偿义务后王某又因相同病情进行了住院治疗。因医疗损害对于患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是延续性的,即使在治疗的过程中出院也并不等于完全治愈,对王某所产生必要的后续治疗费用A医院应当予以赔偿。法院在上述生效判决书中对医院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已作出认定,该责任认定适用王某主张相同纠纷引起的后续相关费用,一审法院仍以上述生效判决书中所认定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来确认A医院应赔偿的数额为62,354.50元(124,7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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