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7月6日,原告李某之母患者张某(生于1946年7月15日)因“间断性胸闷3年”,冠脉造影提示:RCA、LCX闭塞,LAD重度狭窄入住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治疗,于2019年7月12日3:30-2019年7月12日8:20在局麻下行PCI术,术中因血管严重钙化,“PTCA导丝通过后,球囊不能通过”,遂行冠脉旋磨术,术中患者胸痛、血压下降…经抢救处理后与家属沟通病情后,送ICU严密观察,转ICU后诊断: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心功能不全、低血压、代谢性酸中毒,病情加重,继发消化道出血,相继出现意识丧失…经抢救性处理,反复告知家属病情,于2019年7月13日18:20签字自动出院,本次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27408.97元。后患者张某于当日死亡。
鉴定意见:A医院对张某行“PCI”术及出现意外时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不足(过错);其过错因素导致患者张某死亡后果的次要至共同参与因素。
法院判决:
本案中,患者张某在A医院诊疗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经鉴定,A医院在对张某行“PCI”术及出现意外时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不足(过错),其过错因素是导致患者张某死亡后果的次要至共同参与因素,故被告A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A医院的过错程度及与患者张某死亡之间的参与度问题,参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酌定被告A医院承担30%的责任。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疑难复杂类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医疗维权路上,
让您少走弯路。
我们将疑难复杂类医疗纠分案件定义: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机构退卷;
2/医疗纠纷无过错鉴定意见书;
3/医疗纠纷二审改判/驳回;
4/医疗纠纷再审发回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