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因患主动脉夹层,行胸主动脉腔内修复术后13月。原告就诊被告处行CT示:腹主动脉下段夹层动脉瘤,于2015年11月26日,收入住院。入院后初步诊断为:1.主动脉夹层内修复术后;2.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3.肾移植术后(2015年行肾移植术)。于2015年12月8日,在局麻下行“腹主动脉瘤腔内修复术(左侧髂内动脉栓塞、覆膜血管支架体外开窗,分支血管支架置入)。”术中、术后输血抢救治疗,术后出现无尿,请肾内科会诊考虑“急性肾功能衰竭”,予以血液透析。最后诊断:1.慢性肾衰竭(CKD)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失功。共住院82天,以治疗无望而出院。2016年5月5日,原告前往另一医院就诊,该院出具证明“患者为行肾移植术前评估入院,患者主动脉、髂总动脉夹层、不适行肾移植术”。原告行CT检査示“腹主动脉下段夹层动脉瘤”,被告在为其实施“腹主动脉瘤腔内修复术”术前未能严格手术的适应征,既往史,有“肾移植一侧肾失功能”,“腹主动脉瘤”治疗原则为防止瘤体破裂亦行手术治疗,但要排除生命重要脏器,如心、肺、肾、脑机能不良而无法耐受手术。因此,被告对原告实施手术应充分告知不良后果及风险评估,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明知有手术禁忌,还强行为其手术治疗,最终致术后移植肾功能衰竭(失功能),需终身透析治疗。原告提起诉讼,委托法院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该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移植肾术后失去功能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果关系。委托评定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肾移植丧失功能前符合五级伤残状态;2.被鉴定人目前肾功能损伤评定为一级伤残;评定其误工期24个月,营养期24个月,护理期每周三次透析日(累及不超过24个月)。
法院认为:
专门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鉴定,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通过鉴定意见及审查病历材料可知,患者符合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病情特点,其病情具有随时因病程进展而危及生命、严重损害脏器功能的情况,医院为患者制定腔内治疗方案符合医学原则。患者于2005年行肾脏移植术,患者为移植肾状态,在对治疗应激方面会受到一定影响,医院在患者病情的特殊性告知内容方面欠充分,在对移植肾患者出现术后肾功能障碍的观察、诊治的及时性方面不足,结合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及患者自身病情发展现状,参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35%较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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