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原告经朋友介绍来到被告处进行鼻部整形手术,但效果不理想,被告对手术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予以认可。经双方协商,原告来被告处进行修复手术,但原告接受修复手术后仍没能纠正初次手术导致的问题,并导致鼻部歪斜,一并进行的双眼皮手术也没能成功。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解决问题,但被告一直推脱。结合在两次手术的过程中,被告由临时改变手术方案及增加手术费用、未经原告同意更换手术医生以及术后病历造假等行为,现原告对被告的医疗能力及诚信持怀疑态度。因被告一直回避不肯与原告协商解决问题,原告迟迟未能进行修复手术,现原告鼻部歪斜的问题仍没能得到解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就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善和医疗文书制作不规范的过错和不足,与原告目前双眼内眼角较短小分叉,鼻部前端(鼻头处)向左偏斜,鼻头轻度塌陷,鼻小柱偏斜致鼻孔变形损害后果存在明显因果关系,考虑为主要原因,其过错责任参与度建议70-80%为宜。上述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无证据证明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者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故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综合确定被告对原告因此次诊疗行为所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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