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6月30日,王某到甲医院就诊,诊断“头木”,当日门诊医生两次为王某开具了多项检查项目,第一次开具了颅内多普勒血流图、图文报告(电诊)、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螺旋16层)头部检查项目,头部CT检查报告单临床诊断为“健忘待查”,检查所见:左侧丘脑区见由小低密度改变,其周围组织结构不清,略受压,脑沟、脑回清晰,中线结构物移位。CT诊断意见:上述改变请结合病史或进一步检查确诊。第二次开具超敏C反映蛋白测定、静脉采血、肝素钠采血管、红细胞沉降率测定、类风湿因子测定、抗链球菌溶血素O测定等检查项目。检查报告单上诊断为健忘待查。同日,王某到白泉镇卫生院住院治疗,门诊以“脑血管病”收入院,于2018年7月25日出院。2018年8月14日,王某再次就诊于甲医院,住院15天,2018年8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中医诊断为项痹病气滞血瘀;西医诊断为颈椎病、神经根型。
2018年9月5日,王某就诊于A医院,门诊以“颅内占位性病变”收住入院,病理诊断为:间变型少突星型细胞瘤,WHO分级:Ⅲ级。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9月9日,王某在A医院进行放化疗治疗。2019年9月17日,以“颅内占位性病变”入住A医院,并于2019年9月19日行小脑半球病损切除术,术后继续在A进行放化疗治疗。
鉴定意见:
卫生院对王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王某延误诊治,脑胶质瘤未得到及早治疗最终持续处于意识丧失状态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轻微作用,王某自身疾病在其目前后果中的参与度为主要作用。
1.甲医院对王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王某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次要作用。2.被鉴定人王某为一级伤残。3.被鉴定人王某需完全护理依赖。4.被鉴定人王某此次损伤的误工期限评定为24个月。5.被鉴定人王某此次损伤的营养期限评定为120日。
法院审理结果:
案件审理中,卫生院认可对王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轻微作用。甲医院认可对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王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对此部分无争议事实予以认定。结合二被告对王某的诊疗过程及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原告基于鉴定意见主张卫生院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责任、甲医院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较为合理,法院予以采信。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疑难复杂类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医疗维权路上,
让您少走弯路。
我们将疑难复杂类医疗纠分案件定义: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机构退卷;
2/医疗纠纷无过错鉴定意见书;
3/医疗纠纷二审改判/驳回;
4/医疗纠纷再审发回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