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0日,原告因双目不明原因视力下降,遂往被告医院诊治,诊断为“双眼老年性白内障”,建议原告手术治疗。2021年1月21日,对原告在表面麻醉下行左眼phaco+IOL植入术,术后原告左眼一直无光感。经被告主治大夫介绍,原告先后多次到眼科医院会诊和市中医院检查诊治。2021年2月4日,市人民医院大夫在会诊时确诊原告为“左眼白内障手术后,左眼黄斑水肿,左眼眼底出血”,并告诉原告及家人原告眼睛已无光感,已经不能治疗,并要求停止使用被告开具的眼药,被告大夫建议原告进一步到上级医院治疗。2021年3月10日,原告到市人民医院进行就诊,经过检查后确诊为视网膜脱落。原告左眼一直红肿、流泪,无法医治,左眼失明,并影响到了右眼。因被告大夫在手术前未告知原告及家人可能存在的风险,更未按照医疗操作规范实施手术,才导致原告失明,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精神伤害,因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受到伤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鉴定结论:
1、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活动中未尽到高度谨慎诊疗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院方上述诊疗过错行为与左眼视力无光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评定为20%-40%;2、左眼视力无光感,评定为八级伤残;3、后续治疗费用不予评定,或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4、护理期评定为45日,营养期评定为45日。
法院认为:
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活动中未尽到高度谨慎诊疗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上述诊疗过错行为与原告左眼视力无光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本案实际,综合考虑被告过错参与度及原告自身原因,依据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3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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