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7日12时,原告李某1、李某2女儿李某3午饭后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随即由李某3的姑姑和姑父将其送至被告甲卫生院处治疗,经被告处医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对其进行对症支持治疗。当日14时30分许,李某3输液结束回家休息,14时56分许,李某3出现口吐白沫,全身抽搐等症状,原告李某1将其送至被告处救治,约16时左右到达被告处后,经被告处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于16时35分死亡。
鉴定意见:
李某3符合胸主动脉夹层形成,夹层动脉瘤破裂,胸腔大量积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甲卫生院为李某3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甲卫生院为李某3实施的医疗行为过错与李某3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20%以下。
争议焦点:被告在为死者李某3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原告各项损失的赔偿问题。
法院认为:本案中,经司法鉴定,李某3的死亡原因为胸主动脉夹层形成,夹层动脉瘤破裂,胸腔大量积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因自身疾病所致。被告作为诊疗设备不尽完善,无法直接准确诊断李某3的病因,但在为李某3实施医疗期间,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存在对李某3的病情评估不到位,病例管理及书写不规范的过错,被告的过错与李某3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认为可作为评判本案责任归责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在为李某3诊疗期间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李某3死亡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关于被告的过错责任比例,被告在诊疗期间虽存在一定过错,但该过错并未直接导致李某3死亡,参与抢救的部分人员虽非被告处医护人员,但本案中的抢救行为亦未直接导致李某3死亡,本院参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酌定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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