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患者到被告美容医院咨询双眼皮修复事宜,接诊的医生称被告美容医院正在搞优惠活动,做隆胸美容服务价格实惠,患者与被告美容医院达成合意,约定被告美容医院提供假体隆胸术和重睑修复术。假体隆胸术后一周,患者到被告美容医院复诊拆线,发现假体位移,后被告美容医院主动联系患者,进行了假体隆胸术等一次修复术(拔正术),患者再次到被告美容医院复诊拆线,但又出现乳房扁、小、歪的情况,且根本无法隆起。被告美容医院为我进行了乳房假体置换术(第二次修复),将假体材料从原来的交德美圆形乳房假体240更换为交德美圆形乳房假体280,但仍未修复成功。由于被告美容医院多次手术失败,造成患者两胸出现大小不同、高低不一的情况,具体情况为左胸偏小且歪;右胸外移,比左胸低了2厘米,右臂活动受到影响;术后两胸间距离太大,远大于正常女性胸部间的距,明显不正常。
法院认为:
医方对患者的隆乳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行为:①假体隆乳术属于有一定复杂程度的整形外科手术,应由具备相当资质和资历的主治以上医师进行,而根据送鉴病历显示,患者第一次手术主刀医师仅住院医师,专家鉴定组认为该医生资质不够,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手术分级管理的要求。且手术操作技术欠缺,乳房假体腔隙下极剥离不到位;②病历书写不够规范;③第三次手术前医患双方沟通不充分,手术适应证把握不严。故而判定被告美容医院在对原告假体隆乳术的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即双侧乳房大小不对称(右大左小)、右侧乳房向外下偏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全部因素,应承担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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