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5日,某美容诊所的医生为原告做双眼皮手术、切后眼角手术(重瞳术),术前医生拿了一张空白的《手术知情同意书》让原告签字。术后原告左眼无法睁开,右眼下眼睑被切掉一部分。在原告祈求下,美容诊所于2017年2月22日做了第二次修复手术。这两次手术共花费16980元。术后原告发现自己左眼黑眼球有块白色的斑点,右眼下眼睑被切掉一部分。于是在2017年2月3日到北京某医院眼科诊室做检查,检查结果为:左眼黑眼球溃疡水肿,视力急剧下降,从原来的0.8下降到0.2;右眼睑缺失,终生疤痕,无法修复,导致原告毁容。事后,原告多次找美容诊所解决此事,但美容诊所却置之不理。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二、鉴定意见
美容诊所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诊断单睑欠妥;3.未见手术设计的详细告知,视为医方告知不充分;4.在术前未对患者检测血糖,对手术禁忌证评估不足,存在过错;5.术后未见医方拍多角度照片评估治疗效果,存在不足;6.不排除是医方手术操作不当、术后消炎、指导不到位导致患者术侧发炎、溃疡形成的可能。
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第1项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同等原因。被鉴定人田晓文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致残率25%。
三、法院认为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在医患双方发生争议后,往往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过失。针对鉴定意见书,原告虽对责任比例提出异议,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完全过错,而非同等原因,但不能提供充分的依据及理由推翻鉴定结论,故法院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美容诊所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单睑欠妥、医方告知不充分、在术前未对患者检测血糖,对手术禁忌证评估不足、术后未见医方拍多角度照片评估治疗效果,存在不足以及不排除是医方手术操作不当、术后消炎、指导不到位导致患者术侧发炎、溃疡形成的可能等医疗过错行为,上述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同等责任。确定美容诊所医疗过错责任比例为50%。鉴于患者已经签字同意手术,则应同时意味着同意接受风险,且患者进行过多次手术,本身又为糖尿病患者,对手术效果均有一定影响,而门诊病人的护理也是医方不能控制的,这些也会影响手术效果及炎症的控制,原告其余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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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纠纷无过错鉴定意见书;
3/医疗纠纷二审改判/驳回;
4/医疗纠纷再审发回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