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因“醉酒”于2018年12月15日23:45时左右由“120”送至甲医院急诊留观区,12月16日0时左右上厕所后自行离开。12月16日00:57时左右患者再次被送至医院急诊留观区,具体情况无病历记录。10:56时左右发现患者意识不清;急查头颅CT示:顶骨骨折,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予降颅压、止血治疗,急请神经外科会诊。11:18时会诊查体后诊断:特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脑疤、顶骨骨折;建议急诊行右侧颅内血肿清除术。经术前准备,12:30时左右患者入手术室,急诊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右侧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患者返NICU,予稳定生命体征、止血、抗感染、预防并发症及补液等处理。术后患者病情危重,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在甲医院住院,至2019年12月2日转院至乙医院至今。
鉴定意见:李某植物人状态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
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虽为植物人状态,但植物人状态并不能等同于死亡,法律也未规定对于植物人状态的患者可以强制终止救治,且目前也无证据证明李某已脑死亡,故李某家属盼望“医学奇迹”的发生而对李某采取进行继续医疗,符合人之常情,也符合法律规定。因甲医院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李某成为植物人状态的主要原因,故对李某成为植物人状态后而采取的继续医疗费用,应由甲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一审酌定甲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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