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8月12日,患者 刘某因“外伤致左髋部肿痛、功能受限4月余”至被告处住院治疗。病史:4天前患者再次摔倒致右髋部肿痛伴活动受限,为求进一步治疗;急诊查髋关节CT示:左侧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右侧骨盆骨折。会诊后拟“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右侧骨盆骨折”收住入院。入院诊断:左侧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糖尿病,脑梗死后遗症,慢性胃炎。
2020年8月20日患者在全麻下行“左人工全髋关节置换+右耻骨上支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返病房后苏醒不佳,右侧肌力0级,双眼有左侧凝视状态,予对症治疗,急查头部CTA,请神经内科会诊示左侧大脑中动脉梗死,医方建议行急诊取栓术,患者家属要求保守治疗。……;8月26日19:00患者忽然出现血压下降,至68/34mmHg,双侧瞳孔放大,对光反射消失,面色青紫,呼吸停止,心率45次/分,心脏按压无好转,家属拒绝行有创抢救;19:25心电图示直线,宣布死亡,死亡原因脑疝压迫生命中枢。
死亡诊断:脑疝,呼吸心跳骤停,急性脑梗塞(大面积)。死亡记录载死亡原因:患者手术后大面积脑梗,颅内高压、脑疝,导致延髓受压,心脏、呼吸衰竭导致死亡。
鉴定书分析意见认为:
(一)关于医方的诊疗行为评价。根据患者病史、主诉、辅助检查及术中所见,医方诊断“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右耻骨骨折、脑梗死、糖尿病”明确,针对左股骨颈及右耻骨骨折进行手术具有指征,术式选择“左人工全髋关节置换+右耻骨上支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可行,目前骨折临床愈合;为规避手术中发生大出血,医方于术前暂时停用阿司匹林未违反治疗规范。但是,医方诊疗行为存在如下过错:
1、术前评估欠充分。患者入院前患有多种慢性基础性疾病,如糖尿病、陈旧性脑梗及CT影像学片示动脉粥样硬化等,在手术创伤刺激作用下,患者极容易发生血压突然升高、血栓形成并致新发脑梗塞病变。故医方未能于术前邀请心内科、神经内科等多学科进行会诊,以协助制定并实施“稳定血压,降低血栓形成及脑梗塞新发的几率”等预防性治疗措施。
2、术后处置欠规范。一是对患者于术后出现“苏醒不佳、右侧肢体肌力0级、双眼左侧是凝视状态”等异常体征的指向性(新发脑梗塞)、严重性认识不足,在患者尚未完全清醒情况下,将其转入普通病房欠慎重;二是在患者出现脑梗塞新发病变后未能及时行头颅CTA检查,亦没有邀请神经内科进行会诊,相关处置欠及时。
3、履行知情权告知义务欠充分。对患者于术后出现苏醒不佳、经CTA检查确诊脑梗塞新发等病变期间,未能及时告知患方患者病情变化。
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因过错或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侵犯患者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方过错与患者脑组织大面积梗死、脑水肿颅压升高、脑疝形成、中枢循环衰竭死亡等损害后果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鉴定结论,本院酌定被告对患者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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