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10月18日,原告在被告处经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植入两枚胚胎。2018年11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做孕期检查时,被诊断为“胚停”。2018年11月28日,被告在B超引导下对原告行人流术。术后第7天即2018年12月4日,原告突发下腹痛来到被告处入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腹腔内出血、异位妊娠。当日,被告急诊行腹腔镜探查术。2018年12月9日,原告出院。
鉴定意见为:1、根据现有资料,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存在“B超检查、诊断不够仔细、严谨,客观上漏诊了宫角处的异位妊娠;人流术后未对患者行血HCG监测及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
2、被告的过错与增加原告痛苦和诊疗风险,延长原告病程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
3、原告“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后右侧宫角异位妊娠系该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并发症,宫角妊娠破裂行宫角切开及妊娠物取出术系自身病情治疗所需,故对其右侧宫角妊娠破裂行宫角切开及妊娠物取出术未予评定伤残程度。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B超检查、诊断不够仔细、严谨,客观上漏诊了宫角处的异位妊娠;人流术后未对患者行血HCG监测及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过错与增加原告痛苦和诊疗风险,延长原告病程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于原告的损失数额问题,原告起诉主张的损失主要是其医治自身疾病产生的损失,并未区分自身疾病导致损失与漏诊导致损失,双方亦未对损失如何区分计算进行鉴定。为避免双方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本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酌定以原告总体损失的30%确定为漏诊导致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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